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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1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原创 2021-05-14 11:45  阅读:1879 


关于申报2021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全面调整。现将《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赣公字[2005]146号)通告如下,请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认真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于5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到新干县消防救援大队窗口进行申报。

邮箱:1465237558@qq.com

电话:0796-2605988

新干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5月12日

附件1:

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如下: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设区市所在城区建筑面积在 12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县(市)建筑面积 8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设区市城区客房数在 50间以上、县(市)客房数在 30间以上的宾馆 (旅馆、饭店 )等住宿场所;

  (三)影剧院、公共礼(会)堂和体育场(馆);

  (四)建筑面积 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 OK厅(含具有卡拉 OK功能餐厅的餐饮场所)、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五)建筑面积 200平方米以上的保龄球馆、按摩院、酒吧、咖啡厅或茶座(楼、馆)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设区市建筑面积 500平方米以上、县(市)建筑面积 300平方米以上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

  (七)省会市城区营业面积 200平方米、其他县、市(区)城区营业面积 100平方米以上的网吧。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县城以上住院床位在 50张以上的医院;

  (二)县城以上老人住宿床位在 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县城以上学生住宿床位在 2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县城以上幼儿住宿床位在 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汽车运输站、码头

  (一)县城以上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的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码头;

  (二)建筑面积在 1000平方米以上的汽车货运站、物流中心(不含办公用房);

  (三)可燃物品的货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省级旅游风景名胜区

  (一)省会市建筑面积在 2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和其他县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

  (二)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国家级、省级旅游风景名胜区。

七、发电厂(站)和电力调度中心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三)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100平方米以上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中心,省会市容量 10立方米以上、其他市容量 5立方米以上的瓶组站、气化站、空混站)等。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 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地方粮、棉、麻储备仓库;

  (四)总储量在 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五)总储存价值在 5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省会市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 5000万元以上、设区市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 3000万元以上、县(市)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 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企业;

  (二)证券交易所;

  (三)县级支行以上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编辑:肖海梅

审核:吴建友

监制:敖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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