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文明城在行动》专栏
小汽车保有量越来越多了
开车最头疼的事恐怕就是找停车位
尤其是下班高峰
那真的是“一位难求”啊!
可有时候哪怕找到了停车位
也有可能遇到下面这种糟心事儿
这些
把公共资源
变成自家“自留地”的行为
人为加剧了停车难
引起广大市民的严重不满
近日
新干交警接到群众投诉
辖区多个路段又出现反光锥桶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现象
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有利于改善城市停车难不容任何单位或个人独占将公共停车位“据为己有”俨然成了“私家车位”
整治中民警对私自占用停车位的行为进行整改并将占用停车位的反光锥、路障等依法进行清理扣押
【法律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来源:新干交警
编审:艾小庆
监制:敖清辉